|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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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期内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85%为标准,自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1775%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43元,由原告中保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6762元;由被告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祥龙纸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