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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亿元、贷款利息1200000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复利=12000000元×(12%/360)×11天+(12000000-300000)元×(12%/360)×实际天数(从2017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三、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93套房屋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770元,由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由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