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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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万金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万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万金粮管所东侧农贸市场从南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三间、第四间通体)门面房补偿给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万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