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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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精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精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11411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114112.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精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被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