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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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2019)渝0105民初212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在本金367766.75元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另行支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以67576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6776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4.69元,减半收取371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