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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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5102号 原告: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渝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化碧,重庆市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健,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重庆绿地申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保兵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文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