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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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就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XXX-XXX号XXX室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0,983.86元,抵扣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4,978.70元后,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还应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6,005.16元; 三、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二项欠付租金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截至实际支付日止之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人民币9,985.8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欠付租金人民币4,992.9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止;以欠付租金人民币6,005.16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四、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人民币302,857元; 五、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978.70元; 六、被告***、***对前述第二至五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追偿; 七、原告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2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1元,由被告上海响坤投资管理事务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