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49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