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仪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芸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芸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88119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芸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退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应退款980800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1月28日;应退款1780800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月25日;应退款5780800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应退款5630800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10月8日;应退款5328841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30日;应退款4998269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3日;应退款3794309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6月6日;应退款1794309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17日;应退款1025979元的资金利息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前述应退款资金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3元,由被告重庆芸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