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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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2201号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廷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重庆瀚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程松 审判员李海霞 审判员罗勇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凤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