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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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永森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永森燃气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并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 二、由被告***对被告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