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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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9件摇枕砂箱(其中摇枕上砂箱11件,摇枕下砂箱8件)、侧架砂箱8件、钩体砂箱6件、钩舌砂箱7件给原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