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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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万三千六百八十四元九角二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八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四十六万九千五百零一元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加上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元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七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重庆公司已交纳,万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重庆公司)。案件反诉受理费一万九千三百六十元,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五十元(万兴公司已交纳,重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万兴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二百一十元(已交纳)。 案件鉴定费四万八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四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兴通达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四千元(万兴公司已交纳三千元,重庆公司已交纳二万一千元,万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重庆公司二万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