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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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鑫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峰峰支行 湖岸(嘉兴)投资有限公司 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复议申请人邯郸市峰峰鑫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鑫榕(邯郸)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6执异6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