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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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创新金融有限公司 天津卓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昌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昌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还原告***股票收益权受让款一百五十万元,并给付原告***投资期间的收益二十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嘉兴昌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嘉兴昌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