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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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宏恒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东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宏恒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被告***、贵州中宏恒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购房款230000元并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35596.7元,共计265596.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752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贵州中宏恒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