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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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8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如被告***、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98号甲1601室、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98号甲16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清偿; 四、如被告***、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主文第一、二项还款义务,且履行主文第三项不足以清偿债务,被告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主文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不足部分向原告上海普陀华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88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31248元(原告预付),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