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706.48元及生活垃圾清运费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