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嘉粤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嘉粤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182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上海嘉粤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