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4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84420号《关于第42603307号“灵兰秘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42603307号“灵兰秘授”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