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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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29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11月16日起以23669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自2019年11月16日起以262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案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被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