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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博桥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博桥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贴现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南京博桥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律师费466100元;

三、被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博桥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31元,由被告南京博桥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131元。

裁判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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