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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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 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528197.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6日起按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97元,减半收取为28748.5元,由被告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