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519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宗伟。 原告***、***与被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登记立案(民事)通知书以及预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炳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顾雪 书记员王东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