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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青州浩盈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26民初2766号

原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延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法定代表人:解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武,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与被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金鑫公司向本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金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金鑫公司不服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瑞驰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后瑞驰公司又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修复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作出相关鉴定意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卫华、***,被告金鑫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保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鑫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2.涉诉费用由金鑫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瑞驰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金鑫公司赔偿修复费用664664.37元、鉴定费180000元,共计844664.37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日,瑞驰公司与金鑫公司签订《商河县现代农业园智能温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鑫公司为瑞驰公司安装建设智能温室。施工过程中金鑫公司多处设施未安装,并未施工完毕。且由于金鑫公司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所建温室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暂的时间里,温室的柱梁、支柱柱脚严重锈蚀,顶棚漏雨极其严重,顶棚收边安装极不牢固,并严重脱落等等诸如上述情况颇多,严重影响了对温室的使用。瑞驰公司曾就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金鑫公司交涉未果,现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金鑫公司辩称,瑞驰公司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瑞驰公司已于2016年4月1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予以接受并投入实际使用,瑞驰公司以其行为表示同意以现状接受涉案工程。因此,瑞驰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修复费用664664.37元、鉴定费180000元,共计84466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6.6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6516.64元,由被告青州金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吉强

审判员仇忠浩

人民陪审员李合峰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友倩

裁判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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