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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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47256.71元及利息(以47256.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49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8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