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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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金百川物资有限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华北天地人矿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华北天地人矿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金百川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48500元; 二、被告山西华北天地人矿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金百川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14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华北天地人矿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