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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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68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良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湘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娟,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82民初30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临湘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