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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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33361.29元(以2764944.1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万分之一/天计付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