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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
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等共计239755.05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申请费3520元,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49元,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71元。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24元,被告青岛欧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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