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慈溪市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亚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市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12月10日利息5500元,逾期利息47600元,复利80.9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未支付的利息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6%计算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慈溪市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慈溪市亚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慈溪市广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596.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