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金299935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负担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2900元。鉴定费16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