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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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 永彰汽车电子(杭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彰汽车电子(杭州)有限公司V5、V6车用CD、DVD成品及呆滞物料库存1260889.57元、模具开发分摊费用2068986.68元,合计人民币332987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彰汽车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审计评估费人民币206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88元,由被告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