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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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南域城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1131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51131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停工补偿款16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8万元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博山经济开发区南域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31.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