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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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品牌管理费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500万元; 三、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东奥飞主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830元,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山水文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960元,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另行负担7870元(原告已预交费用7183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二被告迳向本院缴纳)。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