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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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都江堰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裕丰支行账户23×××37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遂州支行账户62×××76存款。 上述两项冻结银行存款共计76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都江堰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