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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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214执恢98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崔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李玉国与被执行人崔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崔颖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国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扣划被执行人6064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辽0214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6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