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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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悦来嘉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木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海固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木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4257.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31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67元,由被告重庆木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8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