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润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润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96689.8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财产保全费1137.70元,合共2522.70元,原告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负担580.70元,被告广州润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