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8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40000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5月2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冻结***银行账户到期日为2022年5月20日),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27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9日,向醴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5、2021年7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1年8月1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1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40000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40000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