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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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濮阳市鑫胜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裕华分公司 |
| 类型 | (2021)豫0928财保119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富民路支行的账号为41×××41内的存款37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9-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