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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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367.4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为27529.77元、罚息为36280.62元、复利为10060.34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标准计算至所欠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9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