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0282执890号 韶关市铭晨贸易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韶关市铭晨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8)粤028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需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22057.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621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031888.37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已缴纳执行费8621元,故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040509.37元。 至此,被执行人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