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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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837505.88元;并从2020年11月1日起,继续按照钢管1.86元/吨/天、扣件0.006元/套/天、顶丝0.04元/根/天、接管(0.2米)0.02元/根/天,接管(0.3米)0.03元/根/天向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未归还租赁物资的租金,直至租赁物资全部归还完毕或材料赔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247.7009吨、扣件34544套、顶丝1218根、接管(0.2米)1221根、接管(0.3米)795根;如不能返还,则按照本判决生效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35元,由原告贵阳白云嘉诚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2198元,由被告***、***承担15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