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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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厦门幸福康宝文旅有限公司 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50000元及利息230283.05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39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205%计算的利息; 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A××幢[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2××4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13)第1××3号];D××幢[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2××6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13)第1××6号];E××幢[房产证号:连房权证字第2××3号、土地证号:连国用(2013)第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20)连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幸福康宝文旅有限公司对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天一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幸福康宝文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2.2元,减半收取2012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连城天一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