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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宁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酷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PP视频”网站端(域名:pptv.com)、安卓手机客户端、安卓平板电脑端、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电视作品《飞行幼乐园》第20180213期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000元。

如果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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