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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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4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傅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祥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傅国庆与被执行人张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祥超已经按照判决书要求向本院缴纳了案款10293元及执行费55元,本院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案款10293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