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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4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傅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祥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傅国庆与被执行人张祥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祥超已经按照判决书要求向本院缴纳了案款10293元及执行费55元,本院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案款10293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人之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2-23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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