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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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户县腾达机械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9执392号 刘某某、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履行案件款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9执3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9月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