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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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市东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东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615.79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东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