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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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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与被告***、***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小额借字2016年第61050120160928001号)项下贷款于2020年10月20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109943.8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0日拖欠利息(含罚息)33734.01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已还利息(含罚息)1477.75元,应当予以扣减];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流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9
发布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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